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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格局让人无限遐想了,律师事务所跟法院一个楼上办公!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今年的6月,江苏省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了该院及下级一些法院领导共16名人员及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是律师)亲属的名单。公告的本意是,这些法官公开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一律不得在任职法院范围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院欢迎社会对照监督。


公示发布以后,却收到了很多的反面声音,主要是质疑法院这一详细公布到律所名字的做法,会不会成了另类的给律师做业务广告?虽然名单的律师不会公开代理这些领导任职法院的案件,但会不会让知道这层关系的当事人,借以通过律师的“隐名代理”在这些法院进行案件运作、利益输送?为此,法院还专门进行了解释。



曾经有人说过,最吃得开的律师,是跟法官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律师。这也在很多近年来被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例中得到了印证。


律师只是站在一方当事人利益拼命争取最大利益的角色,而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应是居中裁决兼顾原被告甚至第三人利益的角色。且不说某些人可以胆大到罔顾事实与法律的任意裁判,就是合法范围内,法官每个案件都有结果上或多或少的自由裁量权,都有审判中或多或少的诉讼责任分配权,如果一方律师能够将法官拉到了自己的一面,处处为自己照顾着想,那肯定是诉讼无往而不胜的。业界称专攻此道的律师为勾兑派“司法掮客”,对应的法官官方称之为“被围猎的法官”。近些年,这种关系被查处了不少。


利益驱动,一直以来,勾兑派律师风头无两。一些律师承揽案件的招牌就是,法院我认识谁谁,承办案件的法官跟我关系很好,这种宣传风格往往秒杀案件法律和证据分析的技术派,很对只求保证案件胜率的当事人的心理。当然,也有一些高明的律师,不明说法院存在什么关系,只通过某种方式暗示存在这种关系。比方说,在名片上、桌牌上印上系某某法院的执法监督员、咨询委员会成员等等,或在法院的大楼上挂上律所的名号,在法官的办公用品上标注律所的名号等等,给当事人以心理暗示。



昨天,一张照片在网络里流传,其合法性、合理性饱受争议,有法律公众号用“一切文字都是多余的,直接上图吧!”来形容。照片显示,两家律师事务所居然跟法院的审判庭同楼办公,在进楼的大门口处,一边挂的是法院的“审判法庭”牌子,一边挂的是律所名号的牌子。看了照片,不禁让人怀疑,这是一家单位吗?法院还开设了律所业务?



以上的照片不知道是何人什么时间拍摄的,不过,这样的公共场所,想核实的话应该不是什么难事。为了核实这张照片,烟语君去百度地区搜索了一番该地段的周边情况,显示的确有律师事务所跟法院审判庭一个楼办公的情况。


以上是百度地图上显示的该地段现场情况


律师事务所能否跟司法机关合楼办公?这个法律上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但是,2018年1月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问题是,跟法院在一个办公楼办公,是不是属于明示或暗示跟法院存在某种关系呢?牌子挂到了法院门牌的旁边,属不属于违规发布业务推广信息呢?按照常人的理解,既然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隔壁位置,都属于一个主楼的不同单位业主,肯定是互相熟稔、发生特殊的业务关系,不知道诉讼的当事人会不会也产生这样的认识?从照片上看,这个位置是相当的抢手,两家律师事务所各自挂了两个字号,而且是相当的大字号,颇有争抢位置的味道。


曾经有人说过,所谓的公正,都是相对的,有时,只不过是案件当事人一时的心理感受而已。同样的一个案件,有时法官判决十万元当事人还称不公,可换个法官判五万元其还称公正,区别就在于,当事人通过诉讼过程是否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例如,某法官跟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表现的很亲近言语随便,但对另一方爱答不理措辞强硬,即使案件的结果最后大部分支持了另一方的主张,其多半也会得出法官不公正的看法。同样的道理,如果法院跟律师事务所合楼办公,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不会联想到对方律师来自跟法院一个办公楼的律师事务所,进而怀疑司法的中立性呢?

看过很多的法院外观,大多都是高大庄严、独门独院,处处是彰显司法中立威严的建筑风格,处处是醒人的法言警句,都是在给当事人营造一种法院、法官中立、权威的感觉。曾经有律师发文质疑,怎么有检察院跟法院合署办公,进而质疑法院的中立性。真的搞不懂,怎么会出现法院跟律所合楼办公的情况?如果这个大楼属于法院产权,让律师一个楼办公,是收租金创收?

无论怎么说,如此格局,不免让人对法院的中立性产生怀疑,对律所的业务承揽方式产生怀疑。当地的法院、律师管理部门,是不是应该出来回应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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